中国最大非公中医院赴港IPO;港大医学院申办4年制医学学位

港大医学院、职称晋升、同仁堂、阳普医疗,为关键词

港大医学院、职称晋升、同仁堂、阳普医疗,为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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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Pixabay

No.1 港大医学院拟办四年制,最快9月接受申请

7月13日,香港大学李嘉诚医学院(下称“港大医学院”)院长刘泽星在第212届学位颁授典礼上表示,现正申请开办一个四年制临床医学修课式学位课程,另开新途径为已具备其他学位或资历的人士提供修读医科机会,将来投身专业医疗行列。如顺利获批,该课程有望最快于今年9月接受申请,2025年入读。

港大医学院初步构思,该新课程将涵盖内外全科医学士(MBBS)课程的核心内容,资格相当于修毕六年制MBBS课程;如获有关当局审批,学生在完成课程后可于香港注册执业。

刘泽星称,港大医学院具备足够软硬件应付由目前每年招收295名医科生,逐步递增至每年400名的长远目标。

新课程十分重视临床培训,开学首年的暑期会开展密集的临床前培训,第二年亦会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临床前增强培训,课程也注重推动科研创新和跨学科合作,将各学科知识融入医疗发展。

为丰富医科生整体学习体验,港大医学院特设“增润学年”,让三年级生自行策划学习活动,可选择参与多元化的义工及人道救援项目。自2018/19学年,共有499名医科生在“增润学年”修读额外学位课程,其中209名学生取得海外学士学位,在290名取得硕士学位的学生中,有104名完成医学研究硕士课程。除了学位课程,其他学生亦完成超过400项研究计划,以及318项多元化的义工和人道救援活动。

No.2 中国最大非公中医院赴港IPO

近日,港交所官网显示,同仁堂医养递交港交所上市申请,中金公司为保荐人。

如果成功,同仁堂医养就将成为同仁堂集团旗下的第四家上市公司。另外三家公司分别是上市于1997年的同仁堂、2000年的同仁堂科技、2013年的同仁堂国药。

招股书显示,同仁堂医养是一家领先的中医医疗集团,按照连锁医院、基层连锁医疗机构及互联网医院三个层级构成自有和管理医疗机构。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同仁堂医养已建立分级诊疗服务网络,包括11家自有线下医疗机构及一家互联网医院,以及九家线下管理医疗机构。

按照自有中医院的2022年门诊就诊汇总人次和门诊医疗服务汇总收入排名,同仁堂医养是中国非公立中医院医疗服务行业中最大的中医院集团。

公司透露,此次港股上市融资将主要用于扩充医疗机构服务网络及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包括采购设备、收购新的分支机构、招聘医疗专业人员、升级数字化信息系统等。

No.3 阳普医疗董事长再被留置,持股已全部质押

7月8日,阳普医疗发布公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邓冠华被立案调查,实施留置。

这已是今年以来邓冠华第二次被留置。公司公告称,收到珠海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立案通知书》和《留置通知书》。

4月7日,阳普医疗就曾披露过邓冠华被实施留置的消息,公司方面表示尚未知悉调查的进展及结论。次日,阳普医疗宣布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广成代为履职。5月12日,阳普医疗宣布邓冠华解除留置,蒋广成不再代为履职。不过,至今阳普医疗方面依然未披露邓冠华被留置的原因。

邓冠华于1996年一手创办阳普医疗。公开资料显示,邓冠华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化学系,武汉大学医学博士。毕业后,他留校任教,历任教师、武汉大学化工化学研究所所长等岗位。

阳普医疗目前是国内静脉标本采集领域龙头。2009年,阳普医疗登陆深交所,成为广州第一家创业板上市的医疗器械公司。2021年,珠海市国资委入主阳普医疗,成为阳普医疗的实际控制人。

财报显示,2021年—2023年,阳普医疗连续三年营收下降,并在2023年由盈转亏。

根据阳普医疗2024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邓冠华首次解除留置后,曾于6月19日质押其所持有的2.26%股份。完成此次质押后,邓冠华所质押的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5.91%。

No.4 多地新规:这类医院可自主评高级职称

自2024年起,江苏省将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的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

7月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发《关于下放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通知》,从2024年起,按照江苏省职称管理权限向全省各高水平重点建设医院下放卫生系列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主任(副主任)药师、主任(副主任)技师、卫生管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权。

这一举措意味着原本狭窄的职称晋升通道将被显著拓宽。

通常情况下,从主治医师晋升至副主任医师的过程需要大约五年时间,但实际晋升往往受限于学历、科研成果、服务年限和具体业绩等多种因素。不少医生即便满足了所有要求,依旧因岗位配额而无法晋升。

江苏改革为,各相关单位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其他辅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按原渠道由各单位直接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各相关单位不得超范围评审其他辅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本院以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经授权自主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纳入江苏全省职称信息库统一管理。自主职称评审条件成熟单位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核准备案和首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工作;条件尚不成熟的单位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首次自主评审工作。各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2017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表示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医院。

这一政策出台之后,辽宁、山西、湖北、浙江、湖南、四川等省份开始行动起来,纷纷试点三级医院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此轮改革尝试将临床医生和科研医生分开评定,这一举措旨在打破过去对科研成果的过度依赖,赋予以临床工作为主的医生更多的晋升机会。

No.5 中纪委:医疗设备“捐赠”背后的,商业贿赂定性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以案明纪释法丨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后定向采购相关服务如何定性》一文显示,当前实践中存在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的现象,但其中也有少数不法企业打着捐赠的旗号进行商业贿赂,要求医疗机构定向采购医用耗材或服务等。

该文章分析,认定合法捐赠还是商业贿赂,重点从捐赠时是否附加不当条件、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捐赠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判断。对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过程中涉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情形,应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所任职务、所起作用等,准确判断该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精准认定直接受贿或斡旋受贿行为。

根据中纪委发布的上述文章提供的基本案情,2021年,A公立医院检验科科长、主任医师王某拟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两台全自动免疫荧光分析仪。与B公司销售代表口头约定,B公司以捐赠的名义提供价值60万元的仪器,条件是医院须从该公司购买其“捐赠”仪器所用耗材。

双方未签订捐赠协议,检验科亦未对“受赠”仪器办理财产登记手续。2021年至2023年,按照王某的建议,A医院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即向B公司采购价值220万元的耗材。2023年7月,两台分析仪需要购买维保服务,根据王某推荐,A医院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与B公司签订了10年维保合同,事后该销售代表送给王某12万元。

该文章认为,A医院检验科作为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违规收受价值60万元的两台仪器,并为“捐赠”方谋取商业利益,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王某作为检验科科长,利用对本科室的器械使用、评价和推荐起关键作用的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检验科医疗仪器维保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2万元,其行为构成直接受贿。

对于如何区分这类行为是合法捐赠还是商业贿赂,上述文章分析,可以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看是否附加不当条件,这是区分合法捐赠与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本案中,销售代表为在医院的耗材采购中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名为捐赠医疗仪器,实为给予医院检验科财物,其所“捐赠”的仪器价值可认定为A医院检验科收受的贿赂数额。

二是,看捐赠后是否请托谋取商业利益。实践中,有的企业在捐赠仪器设备时并未提出附加的不当条件,但捐赠之后向受赠单位提出定向购买本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的请托。受赠单位往往基于接受捐赠后的人情因素,定向或以优惠条件购买捐赠企业生产的设备耗材或其他产品。

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捐赠”行为与“采购”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可认定双方之间达成了行受贿合意,这种行受贿合意是在企业“捐赠”前、“捐赠”时或“捐赠”后达成,不影响对贿赂行为的认定。

如果“捐赠”行为与“采购”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赠单位基于正常的采购需求,履行了规定的采购审批和公开招投标手续,捐赠企业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成为供货方,则不宜把捐赠企业此前的捐赠行为简单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三是,看捐赠手续是否完备齐全,这是实践中区分合法捐赠和商业贿赂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如果企业向相关单位捐赠相关仪器设备时未附加不当条件,事后受赠单位客观上也未为捐赠企业谋取商业利益,则即使相关捐赠手续不完备,也应视情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不宜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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