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的矛盾:取款几万需派出所同意,员工却能私自转走储户230万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被处罚的银行从业人员商艳志还曾涉及到一则“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裁判文书网指出,商艳志系吉林银行员工,参与骗取了居民存款共计230万元。

天天财经讯,最近这段时间,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银行)屡屡引发外界关注和讨论。

这两天,有关在吉林银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的消息冲上热搜,这一规定被网友质疑是“奇葩操作”,该行回应后不想却遭到辖区派出所“打脸”。

此外就在一周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的数张罚单,意外牵出吉林银行前员工骗取居民存款的违法金融案件,这也让这家省级城商行的内控与合规问题备受考验。

取款不到10万也要派出所同意?

6月11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因另一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携带了银行卡、身份证等证件在长春市一家吉林银行想办理取款,总金额不到10万元,却被银行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最终他们等了很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据该网友在评论区发布的汇款凭证显示,此事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吉林银行长春遵义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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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吉林银行该涉事支行工作人员回应称,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此举并非银行单方面决定,而是基于当前电信诈骗案件频发,为防范电信诈骗、保护居民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主要是核实卡里的钱有没有问题,防范电信诈骗,看取款用途也是防止居民被电诈。”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仅吉林银行,目前多家银行均有相关要求。

不过据红星新闻报道,记者致电该银行所属辖区的金安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这一做法背后是否间接干预客户的正常金融活动,以及间接侵犯客户的隐私引发了不少用户疑问和担忧,这种操作是否具备合理性?对此,蓝鲸新闻致电吉林银行总行客服,其表示对于取款要求本行并没有什么特别规定,但具体要以取款网点的要求为准。

与“取款难”不同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日前公布的罚单则显示,吉林银行某支行的前员工骗取银行财物非法占有,而这背后其实蕴藏了该员工偷偷将客户的上百万存款转走的金融案件。

员工私转储户230万

吉林银行被判全额赔偿

这张约一周前公布的相关罚单显示,商艳志(时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社区银行部经理)因“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民间借贷,骗取银行财物非法占有”,被四平监管分局予以“终身禁止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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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4月14日,当地居民王某花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2018年变更为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处存款10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商艳志在次日(2014年4月15日)就王某花代办人的身份将王某花这100万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5年8月19日,刘某业(与王某花系夫妻关系)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存款130万元并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2015年8月21日,高峰以刘某业代办人的身份,将刘某业存折内130万元存款转存到自己名下的吉林银行卡中,但该存折上没有取款记录。

2016年7月15日,刘某业在吉林银行四平天桥支行处对自己名下的活期存折进行挂失补办,这才发现存折中只剩余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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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里没有载明高峰和商艳志的关系,但表示“商艳志、高峰利用商艳志在吉林银行工作的身份,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将二原告的存款转入其个人名下”。

刘某业夫妻二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吉林银行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6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裁定,二人以储蓄存款形式存入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本金230万元,经查询发现上述存款已被他人取走,该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已决定立案侦查。如本案未被确定刑事犯罪,刘某业可另行起诉。故依据相关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刘某业夫妻的起诉。

王某花不服一审裁定发起上诉。2019年9月,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国银监会四平监管分局对刘某业出具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事项回复函》,应认定刘某业、王某花与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之间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王某花请求银行支付存款与银行存款被窃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商艳志利用其在银行的身份及熟悉取款义务的便利条件盗取银行存款的犯罪行为,无证据证明是针对存款人的犯罪行为。

存款被窃取及刑事立案只是吉林银行中央西路支行对抗王某花支付请求的一种事由,不能阻碍存款合同的履行。王某花两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审裁定,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此前裁定,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8月12日,此案一审结果出炉:刘某业夫妻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后,存款所有权即归属银行,资金由吉林银行占有,吉林银行作为银行负有对储蓄存款保管的义务,并依法依约负有给付利息的责任。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向王某花、刘某业支付储蓄存款人民币本金共计23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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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出来后,吉林银行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提起上诉。2020年12月,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网还显示,商艳志还因参与多起民间借贷未还款而被告上法庭。

高管曾“塌方式”落马

吉林银行由原长春市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原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于2007年10月组建,此后吸收合并省内其他地区的城市信用社,并新设分行。公司第一大股东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4.0759%,第二大股东韩亚银行持股16.9804%,第三大股东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0826%。

根据资料显示,吉林银行自2014年便有谋求上市的计划,彼时年报披露该行力争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上市目标。在2015年年报中,又将上市时间延长至未来五年,而在五年上市计划到期的2020年,吉林银行上市却仍未见实质性进展。

除了谋求上市至今未果外,近些年吉林银行高层人事变动情况也尤为引人关注。

2020年12月底,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被“双开”一天后,吉林银行另一位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案也迎来一审宣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安华于2006年至2018年,多次索取或收受财物合计3931万余元。案发后监察机关查封、扣押违法所得房产、汽车和追缴、上缴违法所得合计3333万余元。王安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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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华资料图 图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2021年2月,吉林银行原副行长杨盛忠贪污、受贿案迎来一审宣判:杨盛忠贪污受贿近两千万元一审被判20年。

2021年11月29日,吉林银行原董事长张宝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张宝祥在担任长春市商业银行行长、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共计2392.3713万元。

除王安华、杨盛忠外,吉林银行还有两位原副行长——邰戈及王俊翔先后于2021年4月、2021年11月被“双开”。2022年2月,该行信贷与投资评审部原总经理陈洪波、个人金融部原副总经理王志刚双双被通报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曾有媒体报道称,2014年至2019年,吉林银行的贪腐现象未被整治时,该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增幅高达622.41%,拨备覆盖率由287.82%降至154.93%。

随着多名腐败高管相继落马,在相对廉洁的环境下,吉林银行的经营状况发生了由劣转优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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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吉林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24.63亿元,同比增长25.55%;净利润18.89亿元,同比增长22.6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54亿元,同比增长18.35%。

规模指标方面,资产总额6683.7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05%;贷款总额4259.8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12%。负债总额6226.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9.44%;存款总额4883.49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6.00%。

资产质量上,报告期内其不良贷款率1.39%,较上年末下降0.1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68.17%,较上年末增长17.11个百分点。

资本金方面,吉林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89%、9.64%、8.87%,分别较上年末下降0.74个百分点、0.66个百分点、0.5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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