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本文来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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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确保贷款申请受理、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核心业务环节通过线上操作完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ongcan_a@cbirc.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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