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起草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

本文综合自:中国证券报

高频交易存在异常,券商有权拒绝并向监管报告。

新版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来了。

据中国证券报,为配合落实《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指导券商更好地开展程序化交易,中证协组织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见。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正文共六章25条,主要包括释义、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根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在首次开展交易前必须向券商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策略、交易软件信息等,并在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及时更新。券商有责任对投资者的报告信息进行核查,并有权对投资者的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对高频交易进行了明确定义,指出单个账户在单个交易所每秒申报或撤单超过300笔,或每日超过20000笔,即被视为高频交易。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时,除了常规报告信息外,还需向券商报告服务器所在地、测试报告、应急方案等额外信息。

券商在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时,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申报、暂停服务或终止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这些措施适用于投资者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异常、可能影响交易系统安全或秩序等情形。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违约责任,明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该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但券商在为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时,应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要求。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体现了监管机构对程序化交易和高频交易的严格监管态度,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需密切关注监管动态,确保交易行为合规,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同时,投资者在进行程序化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券商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实现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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