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意见: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

本文来自:证监会

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

6月14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原文如下:


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近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现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15年7月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良好,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本次规则修订拟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是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我会拟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号)进行修订,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igoubu@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4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6月14日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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