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民营经济发展,最高法指导意见来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并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 胡仕浩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

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强调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以下为发布会文字实录:

王斌: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民营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同时发布一批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严格审判监督,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守法合规经营,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我们很高兴地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先生、审监庭庭长胡仕浩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有请林文学庭长就《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进行发布。

林文学: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指导意见》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习总书记在多个重要场合,就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和企业家能动性等提出明确要求。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以审判工作现代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和重要使命。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全面梳理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反复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于今天正式发布。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六个方面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用27个条文对中央《意见》中的19项内容进行了落实和细化。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强调坚持全面贯彻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强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第二部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提出了5条更为细化的司法政策。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制订司法解释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行为惩处和追赃追缴力度,健全常态化冤错案件纠正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加强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案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强调在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同时,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第三部分,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结合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了10条司法举措。强调依法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遏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司法规制,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针对恶意“维权”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以及利用虚假、恶意诉讼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强调既要以司法手段推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诚信履约以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也要推动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引导企业家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企业家精神。针对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要求完善相关重整机制和配套制度,加大挽救力度,推动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

第四部分,运用法治方式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了5项司法保障措施。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规制民间借贷“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确认民营企业为吸引人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股权激励、年薪制等条款的法律效力,依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调规范股东行为,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关联交易“掏空”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企业资金、违规担保向企业转嫁风险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法治手段破解“代理成本”问题,提高“内部人控制”的违法犯罪成本,维护股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强调促进民营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积极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等。强调通过健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等举措,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五部分,持续提升司法审判保障质效。从完善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机制的角度,提出7项具体措施。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落细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增强实质性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的成效,坚决防止因“程序空转”加重民营企业诉累,积极运用府院联动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纠纷,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合力。

第六部分,加强组织实施。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及时保护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创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谢谢大家。

王斌:感谢林文学庭长的发布,下面由胡仕浩庭长发布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胡仕浩: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

下面,我就今天发布的12个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作一点介绍。

一、背景介绍

案例作为司法产品,是法律实施和政策落实的晴雨表,承载着人民法院对公平正义的判断和裁量,也蕴含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知和期待。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对产权保护和人身安全非常关心,希望法律能够成为他们安身立命的护身符。从法律实施来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严格司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良法善治。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就是以生动鲜活的故事向人民群众释放法治信号,回应社会关切,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经济人士对公正司法的信心。

12个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件、直接提审1件,湖北、广西、四川高院,大连中院、绍兴中院、重庆第四中院,淮安市洪泽区法院、三明市沙县区法院分别再审1件,涵括了四级法院和东中西部都有的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体现了全国法院全面加强审判监督,敢于纠错、有错必纠的一致态度和坚定立场。

纠正冤假错案,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业务的核心功能。“冤案昭雪”,在我国历史上从来都是有深刻的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习近平总书记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敢不敢纠错、能不能纠错,体现着司法者坚守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也体现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和期待。纠正错案是做“亡羊补牢”的工作,也是做重塑司法公正的工作,它将警示人们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今天这批典型案例就是用来诠释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监督纠错,切实守好“最后一道防线”,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际行动。

二、特点和意义

一是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坚定立场。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本次公布的段琪桂再审无罪的职务侵占案,发生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原判未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经有效转让的事实,从而认定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法院认定涉案企业股权已依法转让,段琪桂处分涉案项目是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从而宣告无罪。绍兴中院再审改判的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充分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依法妥善平衡了作为出租方的国有企业和作为承租方的民营企业之间的利益。重庆第四中院再审改判的银富矿业公司与中铁建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沙县区法院再审改判的管来洗砂厂与三明交建公司、厦沙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再审判决依法纠正原判对法律关系性质、因果关系构成和损失认定的错误,不仅合理补偿了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也对护航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服务保障作用。这四个案件的再审改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有利于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二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监督、有错必纠的鲜明态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党的思想路线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审判监督工作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本次公布的7个刑事典型案例中,6件为全案改判无罪,1件是对部分罪名改判无罪,一并公布的5件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也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了原判中的错误,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贯彻,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原则的有效落实。这12件案件,有的是原判事实认定有误,有的是出现了新的证据,有的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再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纠错,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公平正义,释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又可以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必须严格司法、公正裁判。

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中发挥能动司法效应,促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本次发布的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再审判决指出行政机关在对因政府原因与企业原因共同形成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确对待民营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不合规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理预期和合法权益,要采取既能纠正非法占用土地,又能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还能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执法方式。这就对机械执法提出了警示。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无罪案,涉及行政机关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当事人申请延期逾期不作决定,当事人的开采行为,是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孟丙祥逃税案中,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导致未能按期履行缴税义务,是不是构成逃税罪。两案的再审改判,明确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既维护了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教育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是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问题。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案件,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防止以刑事手段处理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在本次公布的赵寿喜诈骗案和王成军信用卡诈骗案中,原审被告人在经营过程中确有不规范行为,并与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经济纠纷,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相关纠纷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在蒋启智骗取票据承兑案中,蒋启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使用了虚假申请材料,但其提供了足额抵押担保,且已经按时兑付核销,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客观看待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依法妥善处理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使企业得到救治,企业家能够汲取教训、规范发展。崔宗超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是一件历史形成的“红帽子企业”与原挂靠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案件,曾经被错误地当作刑事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再审法院准确界定了涉案企业的性质,依法保护了崔宗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案件改判无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的司法理念,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以能动履职展现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提升司法能力,积极推动涉产权保护案件再审纠错工作走深走实,积极推进企业合规建设,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保障。

王斌:感谢胡仕浩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人民网记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健全完善上述机制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胡仕浩: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涉企案件再审纠错工作,不断完善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建设。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强化政策指导和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审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案件再审纠错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挂帅,相关审判部门参加,加强司法政策供给,加强监督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包括今天发布的《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还先后发布了9批83个涉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法院进一步提升“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依法做好涉企案件审判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形成监督纠错常态化机制。2017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文中、顾雏军、江苏牧羊集团等三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产权案件启动再审并依法改判,传递出人民法院坚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强烈信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2017年到2022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涉产权刑事冤错案件256件361人。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9批83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加上今天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一共10批95个典型案例,说明了人民法院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已经形成常态化司法保护机制。

三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推进监督纠错上下联动机制化。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涉产权申诉或再审案件,需要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减少阻力,形成合力,促进相关案件的依法稳妥处理。这项工作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已经普遍建立。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院领导牵头组织了专项调研和督导,四级法院内部已建立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信息定期报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建立了申诉和再审案件工作台账,逐项推进、逐件督办,确保涉产权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四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完善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冤错案件制度化。党的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要树立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等现代司法理念,要完善证据审查机制、案件审理机制、审核监督机制和权力制约机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改革措施,同步推出排除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等三项规程,确保刑事审判质量,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尤其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保障律师阅卷、强调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等新的配套机制不断完善。就审判监督环节来讲,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机制、错案反馈机制等也逐步健全,由此倒逼审判质量提升,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五是加强能动司法,推进案件办理与促进企业治理长效化。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深化履职方式,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把对涉企案件的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合规从个案合规到行业合规,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针对案件审理暴露出来的政府服务和行业管理上的短板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以上几个方面,可能还不够全面。我先作这几个方面简要回答。谢谢。

南方都市报记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意见》中专门提到,要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请问人民法院在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方面,下一步有哪些重点举措?

林文学: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于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积极挽救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今年1-9月,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9797件,审结11517件,化解债务1.08万亿元,帮助1000多家企业通过重整、和解实现涅盘重生。

近10年来,民营企业数量增长了3.7倍,在企业中占比增至92.4%,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高质量的重要基础。针对一些民营企业因受结构性调整、行业周期等影响陷入困境的情况,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企业重整识别机制,推动完善“府院联动”和配套制度,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的中止执行、停止计息、集中管辖等制度功能,及时保全企业财产、阻止债务膨胀,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通过经营结构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外,民营企业多数为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特点,治理结构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同一,企业运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主。对此,最高法院还将积极研究专门程序,使其能够更加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实现债务清理,化解经营困境。同时,我们还将探索在破产程序中一体解决企业家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问题,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条,助力“诚实而不幸”的民营企业家东山再起,重新创业,为民营经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

封面新闻记者:在现实中,民营企业家最为担心和害怕的就是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或者是过度采取执法措施,造成企业巨大损失甚至面临灭顶之灾。我们在中央《意见》中看到两句话,一是“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二是“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今后的司法审判中将如何具体落实“正确看待”和“依法宽容”?

胡仕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要强化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正确处理民刑、行刑交叉案件,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该依法宣告无罪的,坚决宣告无罪。要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不羁押的,就允许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管理。

其次,要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严格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坚决防止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经济人士获得的财富,把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和求极致的精神,认真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进一步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公平感和获得感。

第三,要规范诉讼保全措施,加强执行监督。坚决杜绝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要进一步完善对“困境”企业的执行措施,包括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司法重整。

第四,要依法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按照张军院长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研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处理和企业救治工作有机融合,通过办理一案,实现规范一行、教育一片的效果,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第五,要加强审判监督,进一步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我们审监庭内部从2018年就成立了刑事重案组和产权案件审判组,建立了重大刑事再审案件和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台账,我们正在开展全国法院涉产权申诉再审案件专项评查,还将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再审案件的提审、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程序空转。今后的工作中,要始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证券报记者:《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与工商联是否建立了相应的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胡仕浩:

工商联,有的也叫民间商会,俗称民营企业的“娘家”,多年来为民营企业鼓与呼,为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每年都要和全国工商联领导举行工作会谈,走访工商联系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营经济人士,邀请部分企业代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向工商联和有关民营经济人士求计问策、改进司法工作,现在已经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安排。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发布《关于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规定工商联可依法向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诉求,及时提供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线索。举个例子,全国工商联向我院移交的金某某骗取贷款申诉材料,我院认真审查,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予以提审,现在正在再审审理中。

今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出席了全国工商联主办的“第五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并讲话强调“三个做实”:要做实依法保护,加大涉企积案清理力度,以法治的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要做实全面平等保护,充分激活释放民营经济发展动力;要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让民营经济发展之路走得稳走得远。在前四届的峰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都出席会议亮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态度。目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的带动影响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与工商联建立沟通会商机制,以实实在在的举措服务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另外,再说一下,201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了《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商会调解组织依法调处民营企业之间的商事争端和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法院对依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减少他们再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工商联建立了“总对总”的诉调对接平台,创新了“在线调解”的新机制、新模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商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进一步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提出的“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王斌:感谢林文学庭长、胡仕浩庭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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