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11月29日丨聚光科技(300203.SZ)公布,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睿洋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9号),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你公司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合计持有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股份的比例由38.94%减少至33.60%,累计变动5.34%。你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直至2021年11月1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