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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医药代表九条红线,厘清七部门职责分工
格隆汇11月28日|据每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五条,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医药代表的行为规范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医药代表给出了九大禁止性情形。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健康局原副局长、资深医改专家徐毓才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相比于之前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要完整、全面得多,操作性也更强。“特别是明确了行纪行刑衔接,如果执行到位,肯定会获得更好的震慑效果。”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医药代表定义为“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而《征求意见稿》对医药代表的定义为“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