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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16日 19时28分 · 格隆汇社区大V

一个多面资深小散投资总结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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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7日 13时05分 · 格隆汇社区大V

究竟个税专项扣除申报是天使还是魔鬼?

岁末年初,国务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办法,2019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端和自然人APP隆重上线。然而,在填报专项扣除时,出现两个热点问题: 一是房租扣除要填报房东身份和房产信息,客观上导致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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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03日 22时02分 · 格隆汇社区大V

冰冰税醒!

在冰冰被小崔曝光“阴阳合同”四个月后,国庆长假第三天,税务部门也没放假,宣布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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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02日 15时43分 · 格隆汇社区大V

热点简评:个税起征点、社保提升、创投追税以及CRS

近日,无疑税收是热点,社会矛盾的爆点,一时无数的说法,重重迷雾,媒体解读也有偏颇,更不消说自媒体,阴谋论甚嚣尘上。作为一名财经界的人士,需要厘清其中的核心问题,拨开迷雾,搞清来龙去脉,切勿混淆视听,以讹传讹。 热点一 个税起征点从3500提升至5000:减税提薪 问题分析:这里起征点应该准确讲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现在确定为每月5000元,从10月一日开始执行。显然是减税,普大喜奔。但同时因为启用家庭综合税制概念,所以被解读为明年开始收“单身税”,单身人士一片哀号:难道是政府比我妈还急催我结婚生娃?任何一个公共政策,都会对一部分人有利,也会对另一部分人不利。我觉得全社会都喜欢直接提起征点,越高越好,比如到2万,那大部分人都不用交最好。但,这是最不公平的办法,只考虑了工薪部分。综合税制显然是最公平的办法,但是,最合理的办法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计算和征管手段。关于综合扣税标准,在个税法通过后责任落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上,让我们拭目以待细则出台。 热点二 社保从2019年1月1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提费少薪 起源:2019年1月1日社保改为税务部门征收。之前按最低基数来征,比如深圳最低工资是2100,那就按这个来征。而2019年1月1日后,不允许社保基数与工资实际不符,故最终导致个人拿到手少了,企业更是负担更重。 问题:社保是保护个人利益的,但同时也要考虑企业负担。这是一个两难选择。没有对错。过去是不规范的,现在要规范,过程是痛苦的。关键是面临现在实体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如何处理的确考验管理者的智慧。 热点三 创投20%改按35%累进税率征收:创投要亡 起源:8月31日第三季度政策解读视频会,在提问环节,明确创投个人必须按35%个体工商户征税。而联系到之前总局稽查局的追征令,以及刚在部分地区对部分创投企业作出追缴通知,原政策是从2000年开始,故引起创投界一片哗然,据称有一个创投将要追征2亿税款,导致直接关门。一整晚全国创投群情汹涌,或说迎来创投至暗时刻,或说创投已亡。 最新进展:中国基金会协会已经在征求各机构意见,准备与税务总局沟通磋商。总局在重大舆情面前也显得比较谨慎。 问题分析:总局的政策执行标准并没错。只是之前地方执行是按20%执行。究竟是谁的错?的确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处理考验总局智慧。在目前大环境下,如果形成舆论压力,感觉解决的可能性大。 热点四 CRS系统全球征税2019年1月1日:全球追税 起源:一则香港新闻说,从2019年1月1日起,要对中国公民全球收入进行征税。顿时微信圈又惊呼,难道是针对在内地的香港人?中国政府穷疯了吗? 问题分析:这个新闻真是耸人听闻。这个不是现在的政策热点,早在2016年就开始部署,并非中国政府要追中国纳税人的税,而是全球政府都想征自己本国纳税人的税。也就是说,所有人都想逃税,英国人跑到中国来逃,中国人则跑到英国去逃。现在中国和英国签了数据交换的协议,而据说中国已经收到协议国家的第一批数据。简而言之:一这是旧政策只是刚开始生效。二是为了反避税,并非为了加税,三是这个政策总局会慎重考虑,目前仅是一种情报交换手段,也许其反腐和反洗钱作用大于追税作用。 附:CRS介绍: CRS 是全球版的 FATCA,谁也不能放弃地球上的客户,所以 CRS 将带来进一步的合规标准的提高。 1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2014年7月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目前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 简单来说,CRS就是通过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交换税务居民资料,以提升税收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CRS对应的只是一个标准,各国将以本国法律法规的形式落实到底。 关于CRS,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CRS要求的是申报,申报并不等同于查税或者征税,更不等同于税收稽查; 2.CRS针对非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进行申报。如果您常年在国内,也没有海外资产,跟您就没有半毛钱关系; 3.CRS首当其冲针对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最受影响的主要是跨国企业,其次是高净值人士,而不是普通小老百姓; 4.CRS的透视原则:以前那种透过中间公司(导管公司或者壳公司)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将全部被穿透,很难再藏住了; 5.CRS要求交换的主要是金融账户,其他如房产、股权及其他实物资产并不需要交换; 6.CRS也好、个人税号也罢、302号文也好……措施一个接一个,资产在未来将无法藏匿,不管是哪种税,将逃无可逃; 7.美国没有CRS,但是有自己的FATCA法案; 8. 对于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传统避税天堂,也全部在CRS之列,对他们来说这更多的是一种不得不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9.以前,各国交换金融信息需要先申请,并提供充足的理由,对方国才会配合提供;今后,各国的金融信息将实现定期的自动交换,无需任何理由; 10.移民也无法规避CRS,只是从在一个国家交税,变成了去另一个国家交税而已; 11.海外保单同样需要互换信息,例如香港保单,各类年金险和终身寿险均要申报(重疾险和定期寿险不在申报范围之列),金账户当然也在此列。 2最新相关政策 2017年1月1号开始,中国及香港还有数十个国家地区都将同步开始实施CRS了,中国税务总局在今年10月也向社会公开了实施CRS的具体措施文件,即——《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境外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对中国大陆高客的金融帐户进行盘查。 3影响人群 第1类: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根据CRS协议内容,若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第2类: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 CRS实施后,只要是中国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资产:存款帐户、托管帐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证券帐户、期货帐户、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上述这些金融资产存放的国家或地区,也会将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情况披露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举个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陆身份证的人,并在香港汇丰银行有存款500万。那么,香港汇丰银行就会把你的存款报给香港税务局,香港税务局再将你的存款信息报给大陆税务局。 这时,你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果钱是从中国大陆出去的,资金是合法收入还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还是非法地下钱庄逃避外汇监管出境?这些资金在中国是否合法纳税?纳税凭证能提供吗?这些问题,无论哪一关,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第3类: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 中国人在境外税收非常优惠的地域设立过公司,并通过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持有资产,或通过公司帐户来进行理财或消费,这类企业将可能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即壳公司)。CRS实施后,将要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你及公司两层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将变得更加困难。 在高净值客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这些在2017年后均面临披露。 第4类: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公务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移民),在境外放了大量钱财且没有按国家规定申报——这将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5类:在海外已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群 近年来,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许多高净值客户在通过各种途径多配置美元资产。而购买境外保单,比如香港保单、美国保单等,是常用做法。 香港是CRS签约地区,今年6月30日,香港立法机构业已出台《2016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根据该条例,香港的保险公司也要将境内高净值客户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报告给中国大陆税务局。需要注意的是,此披露并不仅指2017年新购买保单,而是历史上已购买过的保单均要披露。 这是境内高净值客户最不希望看到的局面。但这并不是说,香港保单资产就一定有风险,如果境内外的人寿保险合理规划,在应对CRS危机方面反而会有其独特功能。 第6类:已设立海外家族信托人群 中国首批富豪几乎都在海外设立了家族信托,他们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域有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这些法域都成为了这次CRS签约国。 CRS协议内容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通过是信托机构)、受益人。 第7类: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换内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贸易公司的金融帐户信息,但是很多做国际贸易的老板们选择的运营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直接进入到境外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优惠。 但是,这次境内外同时一起实施CRS,会导致这一人群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顺藤摸瓜,中国税务局稽查时会很容易查到这些钱并不是从境内换汇出境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另外,中国税务总局698号文 、82号文等均将中国老板在境外设立的部分企业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企业,按规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次CRS的全球同步执行,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最大危机,因为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附件CRS介绍源自网络) 文:乐叔 ——倡导独立视角的财经人士,转载请联络47241989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