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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山药机(300216.SZ):子公司上海千山远东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2020年07月31日 20时59分 54

格隆汇 7 月 31日丨千山药机(300216.SZ)公布,公司近日接到子公司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千山远东”)的通知债权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已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千山远东进行破产清算。千山远东已收到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沪0345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千山远东无法清偿到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千山远东进行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千山远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千山远东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于201214日成立,住所地为上海市宝山区金勺路200号,法定代表人为刘祥华,注册资本人民币(币种下)60,000,000元。营业期限自2012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制药机械食品饮料机械、包装机械的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申请入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理,于201814日作出(2018) 0113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2,037.62元及案件受理费400元,后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除对部分车辆轮候查封外,因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宝山法院于20181026日作出(2018)011339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上海破产法庭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区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康茂胜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的破产清算申请。

子公司上海千山远东制药机械有限公司长期亏损,目前已资不抵债。截至2020630日,千山药机千山远东的应收款10187.51万元人民币公司正在积极处理相关债权事宜,将会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