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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

格隆汇11月14日|国家药监局制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同时,为保障《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落地实施,国家药监局建设了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相关模块,于2024年11月14日正式启用。《暂行规定》明确,境外持有人在药品首次进口销售前,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并上传指定境内责任人的授权材料。境外持有人变更境内责任人的,自授权书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药品业务应用系统向变更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