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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格隆汇8月29日|《规定》提到,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该归集标准由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适时调整并公布。非居住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标准,按商品住宅房屋归集标准执行。在资金交纳方面,《规定》明确,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出具交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凭交款通知向专户银行交款后,凭交款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开通业主大会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至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账户。根据《规定》,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