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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

格隆汇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暂行办法》第63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超过1年,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生产经营贷款上限1000万元的过渡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报金融监管总局同意。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各地在过渡期内有序推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改善业务结构,逐步优化相关指标水平,达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