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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以需定购”确保房源不积压

格隆汇8月9日|新疆日前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共 6个部分、22条举措。其中提到,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以市、县为单位,全面摸排保障性住房需求,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确定1-2家地方国有企业,以不超过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