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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车企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格隆汇7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示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轻型汽车产品在销售时粘贴有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以下简称能耗标识)。能耗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等应符合《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GB 22757.1-2023)、《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GB 22757.2 -2023)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能耗标识时,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