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债券】票据系列专题报告:票据资产证券化初探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监管的趋严以及票交所的正式成立,传统票据业务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为此各类机构也在积极探索票据创新业务,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

   作者:王文欢

   来源:屈庆债券论坛

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监管的趋严以及票交所的正式成立,传统票据业务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为此各类机构也在积极探索票据创新业务,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本文作为我们票据系列专题的第四篇,主要结合目前市场已发行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对票据资产证券化市场模式进行详细介绍。

1.票据资产证券化及其优势

票据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持票人的委托,由商业银行代理持票人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据收益权或者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安排。发行票据ABS的优势在于:对于银行,可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票据服务、账户监管、投资管理费、收益分成等中间收入,同时可以降低银行的资本消耗,不占用相关业务额度,缓解表内信贷规模控制压力,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对于融资企业,一般由于持票人本身资信不足尚不具备在在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资格,通过引入银行作为其代理人发行票据ABS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发行利率往往低于商票直贴的贴现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对于投资者,可以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品类,提高了投资收益率。

2.票据资产的分类

目前发行的票据ABS产品既有银票也有商票,主要还是以商票为主,因为银票的流动性明显要好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将银票资产证券化后,反而降低了流动性,而且资产证券化的流程相对复杂,操作周期较长,产品价格较低,银票ABS市场的认可度并不高。商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银行担保的,以银行背书、保函等方式附加银行信用,另一类是无银行担保的,企业自身的信用,随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完善,无银行担保的商票ABS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大。

3.基础资产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因为没有合适的特殊目的载体可以受让未贴现票据,原始权益人将票据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受到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因此衍生出了以票据收益权和票据结算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权通常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交易的不同以及交易的需要,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

在应收账款模式中,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的票据与对应基础交易关系债权相挂钩,将票据对应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专项计划,并通过票据质押给专项计划,保证权力转让实现。

4.增信方式

商票是企业承兑,本身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需要提供增信,常见的增信方式有保证、保函和保贴。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一种从属性票据行为。保证可以使用于各种票据,用于商票的则称为商票保证。票据保证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受票据法的约束。

商票保函是指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到期付款义务而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一般由银行针对具体商票开具的保函,是银行对票面付款人或者票面收款人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占用企业授信余额办理的表外业务。

商票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者持有的商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是银行以承诺方式为商票远期贴现提供的一种增信保障。可以分为二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给予出票人授信额度,对其额度内签发并承兑的商票给予保贴;另一种是给予持票人授信额度,对其持有的商票予以贴现,也可对经其背书转让的商票予以保贴,挤占的则是持票人在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

近年来,随着票据市场监管的趋严以及票交所的正式成立,传统票据业务模式受到了较大的影响,为此各类机构也在积极探索票据创新业务,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2016年3月29日,江苏银行发行了国内首单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华泰资管—江苏银行融元1号专项资产支持计划”,标志着国内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开端。

2016年是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元年,共发行了10余只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不超过百亿,但之后两年票据资产证券化市场并没有迎来大规模发展,市场的关注度也并不高,主要是由于票据资产不同其他信贷资产,其流动性是银行非标资产中最好的,甚至比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要好,将其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后流动性反而不及票据本身,而且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非票据本身,存在着法律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可以说票据资产证券化市场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作为我们票据系列专题的第四篇,主要结合目前市场已发行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对票据资产证券化市场模式进行详细介绍。

票据资产证券化初探

 1 

票据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优势

资产证券化是指企业或者金融机构将其能产生现金收益的资产加以组合,然后以其现金流为支持发行证券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一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票据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持票人的委托,由商业银行代理持票人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据收益权或者票据结算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安排。票据资产证券化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已发行产品看,主要选择在交易所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上发行。

发行票据ABS的优势在于:首先,对于银行来说,银行在整个票据资产证券化过程作为多个角色参与其中,可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票据服务、账户监管、投资管理费、收益分成等中间收入,同时相比于直接为客户提供贴现融资,发行票据ABS可以降低银行的资本消耗,不占用相关业务额度,缓解表内信贷规模控制压力,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其次,对于融资企业来说,一般由于持票人本身资信不足尚不具备在在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资格,通过引入银行作为其代理人发行票据ABS能够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发行利率往往低于商票直贴的贴现利率,降低了融资成本。最后,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票据ABS的收益率一般高于货币市场产品,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品类,提高了投资收益率。

 2 

票据资产的分类:主要以商票为主

商业汇票是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产出的票据,它是购销人之间根据约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和商品交易,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约期清偿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其中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兑的为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简称银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为商业承兑汇票,一般简称商票。

由于银行的支付能力要强于企业,信誉也比企业要好,所以银票的兑付风险要明显小于商票,这就导致了银票和商票的签发规模和市场接受程度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票交所数据显示,2018年10月电子商票的承兑余额为1.77万亿,电子银票的承兑余额为9.25万亿,电子商票的承兑余额仅为电子银票的1/5左右;18年前10个月,电子银票的累计转贴现发生额为25.87万亿,而电子商票累计转贴现发生额为2.5万亿,仅占电子银票的1/10左右,不过10月份电子商票的占比出现了明显的上升。

目前发行的票据ABS产品既有银票也有商票,主要还是以商票为主,因为银票的流动性明显要好于资产证券化市场,将银票资产证券化后,反而降低了流动性,会使得银票ABS的定价可能要高于票据资产本身,而且资产证券化的流程相对复杂,操作周期较长,产品价格较低,银票ABS市场的认可度并不高。商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有银行担保的,以银行背书、保贴等方式附加银行信用,另一类是无银行担保的,企业自身的信用,前者跟银票类似,面临流动性的问题,后者由于目前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不健全,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不过未来随着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完善,无银行担保的商票ABS市场发展的空间更大。

商票ABS和银票ABS在发行流程上也存在差别,对于银票ABS产品,银行通常通过“蓄票池”模式,即持票人向银行提出票据池融资申请,银行为其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质押票据托收入账,账户余额作为票据质押授信的担保。银行设立定向资管计划,通过担任持票人代理人将企业手中的票据收集起来,以满足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一系列要求,并由银行对票据资产进行统一托管。

目前市场发行的商票ABS产品涉及的票据基本都是没有背书转让过的一手票,也就是仅涉及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交易,如果是二手票将涉及两个以上基础交易、多个前后手,以及票据债务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相分离的情况,会增加其复杂程度,而银票一般没有限制。

按照流通载体又可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纸票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3 

基础资产: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债权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产品没有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的,因为没有合适的特殊目的载体可以受让未贴现票据。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原始权益人和专项计划之间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原始权益人将票据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受到真实交易背景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专项计划管理人也很难以背书的方式直接受让票据并成为持票人。另外,《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中提到“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等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均属乱办金融业务”,企业向专项计划转让票据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票据贴现,而根据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票据贴现仅能由银行、财务公司办理,所以存在被认定为乱办金融业务的风险。

由于以票据作为基础资产,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此衍生出了以票据收益权和票据结算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1、票据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收益权通常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交易的不同以及交易的需要,以合同方式进行约定。由此可见,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收益权通常并不是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主体在基础权利的基础上,根据交易需要创设的一项约定权利。

所谓票据收益权,指的就是拥有票据获得票据收益的权利。一般而言,票据收益权包括基础票据项下的下列财产权益:

(1)票据在包括但不限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任何情形下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2)票据经贴现、出售或其他处置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3)票据项下担保(如有)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

(4)票据被拒付后对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产生的任何资金流入收益;(5)票据所衍生的其他权益在任何情形下产生的资金流入收益;

(6)基础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任何权利。

受限于票据转让的真实交易背景,专项计划无法以背书的形式直接受让票据本身,而是以其衍生出的票据收益权作为替代,以实现“真实出售”,但票据收益权并不等同于票据权利,原始权益人在向专项计划转让票据收益权之后仍享有票据权利,基于票据的无因性,一旦原始权益人经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第三人,专项计划将承担基础资产对应票据的灭失风险。为了避免票据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被原始权益人恶意转让,计划管理人会要求原始权益人将票据质押给专项计划,以达到锁定票据权利的目的。另外,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票据质押将可能被破产管理人视为担保融资,而票据所对应的收益存在被纳入破产财产的风险,虽然专项计划以质权人的身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漫长的破产程序将很可能导致不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因此需要将票据进行破产隔离。

为了弄清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票据资产证券化模式,我们以全国首单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产品——华泰资管—江苏银行融元1号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为例,其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

(1)计划管理人(华泰资管)设立专项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与投资者签署《认购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并募集资金。

(2)原始权益人(持票人)与原始权益人代理人(江苏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江苏银行接受各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代理各原始权益人签订《资产买卖协议》,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接受并向各原始权益人转付转让价款。专项计划与代理人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将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票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

(3)持票人作为出质人,专项计划管理人作为质权人,江苏银行作为担保代理人签署《票据质押协议》将票据质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同时江苏银行作为账户银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协议》将票据金额的全额保证存至保证金账户,并将保证金质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江苏银行对质押、解除、托收、转付等事宜进行服务。

(4)江苏银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高票据审验、票据保管、票据质押、票据解质、票据托收、提示付款等票据服务和资金转付、回收款催收资产赎回通知等资产服务。同时,江苏银行作为托管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保管,处理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专项计划资产清收交收等事宜。

(5)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银行发出分配指令,托管银行根据分配指令,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

(6)中国登记结算提供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服务,具体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收等。

2、票据结算应收账款债权

在应收账款模式中,原始权益人以其持有的票据与对应基础交易关系债权相挂钩,将票据对应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起专项计划,并通过票据质押给专项计划,保证权力转让实现。其交易结构,我们以博时资本-平安银行“橙鑫橙e”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具体如下图:

(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通过与计划管理人博时资本签订《认购协议》认购资产支持证券,博时资本以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认购资金通过代理人平安银行,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投资者根据其所拥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2)原始权益人与代理人平安银行签订《代理转让合同》,不可撤销地委托并授权平安银行代理原始权益人,将其享有的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计划管理人,以获得转让对价。同时,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即由代理人代理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出售并交割完成的应收账款债权。

(3)原始权益人与代理人签订《票据质押担保合同》,向计划管理人指定的资产服务机构提供商业汇票作为质押品。

(4)根据《标准条款》安排,平安银行作为票据保证人与债务人签订《汇票保证总合同》,在票据债务人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偿还票据金额的情况下,应当代为偿付并向资产服务机构划转票据金额。

(5)中证登作为本专项计划的登记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转让过户和收益支付。

 4 

增信方式:保证、保函和保贴

在将票据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大多从基础资产的角度提供增信,由于银票是银行进行承兑,银行以自身的信用进行了担保,往往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增信,而商票是企业承兑,在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商票本身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需要提供增信,常见的增信方式有保证、保函和保贴。

1、商票保证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一种从属性票据行为。保证可以使用于各种票据,用于商票的则称为商票保证。票据保证是《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行为,根据《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可见票据保证是票据法律行为,受票据法的约束。

保证人在实施票据保证行为时,应遵守法定的方式,根据《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票据保证不同于民法上的保证:(1)票据保证是保证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民法上的保证为合同行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必须签订保证合同。(2)票据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完全依赖于主债权的成立,在主债权无效或可撤销时,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民法上的保证有从属性而无独立性,若主债权无效或可撤销,则保证权利也将无效或可撤销。(3)票据共同保证的,为法定连带保证责任,民法上的共同保证可约定是否为连带责任。(4)票据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民法上的保证可因一般保证而有先诉抗辩权。(5)票据保证人清偿后而有追索权,民法上的保证人清偿后有求偿权及代位权。

一旦对票据进行保证,若票据债务人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偿还票据金额,则票据保证人需要承担票据金额的给付责任。上面提到的博时资本-平安银行“橙鑫橙e”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采用的就是商票保证增信方式。

2、商票保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

商票保函是指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人履行到期付款义务而以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一般由银行针对具体商票开具的保函,是银行对票面付款人或者票面收款人有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占用企业授信余额办理的表外业务。各家银行的保函格式皆有不同,但基本包含以下元素:票据票号,票面金额,付款人与收款人全称,票据开票日与到期日,出函银行全称以及公章,出函银行行长(或相关有权人)签章。

商票保函属于民事担保行为,受民法和担保法的约束,若票据到期日,票据债务人不履行票据债务的,持票人凭保函要求保函出具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获得担保限额内的票款偿付。

3、商票保贴

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商票保贴是指对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以书函的形式承诺为其签发或者持有的商票办理贴现,即给予保贴额度的一种授信业务,是银行以承诺方式为商票远期贴现提供的一种增信保障。

申请保贴额度的企业既可以是票据出票人,也可以是票据持票人,为此商票保贴业务可以分为二种模式,一种是银行给予出票人授信额度,对其额度内签发并承兑的商票给予保贴;另一种是给予持票人授信额度,对其持有的商票予以贴现,也可对经其背书转让的商票予以保贴,挤占的则是持票人在银行获得的授信额度。

商票保贴与商票贴现的区别在于能否实现贴现,其中商票保贴由于经过银行的承诺保兑之后,流通性变好,保证能够实现贴现,而商票贴现是该商票需要贴现,但能否被贴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流通性相对较小。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般申请人在申请商票保贴时,需要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或保贴协议,或银行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就商票出具保贴函等方式对商票进行贴现承诺。不同于商票保证,商票保贴并非票据法所规定的的票据行为,是银行与保贴申请人双方签订的一项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一旦商票经过银行的保贴承诺,则在保贴有效期内,持票人可向承诺银行申请贴现,并获取贴现款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票据贴现需在票据到期日之进行,如果银行承诺的保贴期限过了,而商票还未到期,这时又变成没有保贴的商票,需要依赖票据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受偿。

 5 

票据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控制

将票据进行资产证券化时,会面临以下几点常见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1)商业汇票及基础交易真实性风险

基础资产对应的票据,可能存在假票、克隆票等票据真实性风险,由于专项计划以票据作为第一还款来源,若出现票据虚假情况,将影响专项计划的正常运作和到期偿付。

风险防范措施:若票据是纸票,专项计划将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票据进行审验,同时基础资产对应的票据为未经转让或处置的一手票据,降低了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风险;若票据是电票据,所有的操作流程及节点都在电票系统上完成,受到系统统一控制和监管,电子票据出现假票的概率低,真实性风险可得到有效控制。无论是纸票还是电票,若管理人或服务机构发行不合格基础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

(2)债务人违约的风险

未来的现金流回款依赖于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债务人若出现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或债务人在汇票到期日不按足额兑付票据金额,将可能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款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资产服务机构将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持续监控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及基础资产池的还款情况。如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出现异常或发生债务人违约未在票据到期按时足额兑付票据金额以致无法偿还债务,服务机构将启动索赔程序并由票据增信机构履行相应的义务。

(3)交易结构的法律风险

票据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原始权益人对票据资产的所有权,原始权益人仍可以将票据出质。票据由于无因性,一旦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专项计划将承担基础资产灭失的风险。同样,以票据结算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专项计划也无法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票据义务人请求票据义务,即向票据承兑人主张票据偿付或向票据保贴行要求履行贴现义务等。

风险防范措施:专项计划要求原始权益人将票据质押予专项计划,同时在回款路径上,资产服务机构可以在汇票到期日以质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提示付款,并从票据承兑人在银行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票据金额,并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避免原始权益人不转付票据金额的违约风险。

2、与原始权益人的相关风险

根据《票据法》的要求,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若未能对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进行审验,则基础资产的合法性将具有一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专项计划将委托资产服务机构对入池资产对应的票据项下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尽职调查过程中对票据对应的交易合同及相关发票或收据等进行查验;若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通知原始权益人对不合格基础资产予以赎回。

3、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专项计划的预期收益水平采用固定收益率的形式,而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到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其市场价格可能会下降。另外,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平台进行转让,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一般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较短,利率风险暴露较小;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参与机构、规模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预期随着交易品种的丰富、参与机构的多样化以及上市规模的扩大而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出售资产支持证券来规避利率上升的风险。

(2)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可能会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当发生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调时,计划管理人将及时进行披露。必要时,计划管理人将在专项计划相关文件约定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地降低评级下调对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4、与管理人、服务机构等有关的风险

(1)银行多角色及利益冲突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银行担任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银行以及各方的银行资金扣划方等多重身份,可能产生利益冲突或导致其无法有效履行职责。此外,银行对其担任的各项角色不尽职、不尽责,将对专项计划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通过《服务协议》、《托管协议》等多个文件的具体条款,专项计划明确约定了银行在不同角色中的不同职责,以及各职责的具体操作步骤。银行有着严格的操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并受到动态监管,若违反与专项计划的约定,将会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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