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是谁家的”是个蠢问题

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前提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对利润的追逐是实现“消费者主权”的根本途径;参与财富管理是“保险姓保”的应有之义;产权分立是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保险业发展的根基在于充分彰显企业家精神;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只可能是强盗逻辑,而非市场逻辑。

作者:朱俊生

近日,有媒体基于对平安保险2017年报中披露的近千亿元利润的分析,认为平安是“冷酷的市场掠食者”“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并提出了一系列疑问:能否担得起“高质量发展”、真的“保险姓保”吗?以人民的名义还是割客户的“韭菜”?

新闻媒体围绕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作各个层面的讨论与质疑非常重要,有助于建立开放、竞争、自由的思想市场。该评论直面行业与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令人印象深刻。但评论对市场逻辑的诸多批评及其背后的观念假设值得商榷。

我认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前提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对利润的追逐是实现“消费者主权”的根本途径;参与财富管理是“保险姓保”的应有之义;产权分立是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保险业发展的根基在于充分彰显企业家精神;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只可能是强盗逻辑,而非市场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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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本质是其背后一整套维护个体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规则,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维护这套制度和规则,保障无数的个体实现自己的目标。图/视觉中国)

追逐利润

该评论认为,平安不应追求最大化个人客户利润,“要减少与客户争利”。这种分析逻辑误解了利润在市场机制运行中的核心作用及其与客户价值、消费者主权之间的一体化关系。

利润是市场的信号,追求利润是市场的基本逻辑。盈利说明企业有效地使用了资源,亏损则相反。离开这种考察就无法评价各种决策的合理性,因为经营者无法确定各种生产选择的机会成本。同时,利润和价格机制是联系在一起的,价格信号使得市场上不同的行为得以协作,从而形成合作的秩序。

可见,利润考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以及实践都表明,追求利润的公司最关注消费者利益,对消费者的诉求响应最迅速,从而实现“消费者主权”。相反,不追求利润的机构往往最缺乏效率,提供的服务质量最差。

“消费者主权”不是通过限制企业追逐利润、被保护出来的,而是市场主体在对利润的追逐和竞争过程中实现的。在市场的逻辑中,保险公司出于利己之心,首先必须有利人之行,只有给客户创造价值才能实现追求利润的目标,从而实现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

因此,保险公司的股东价值、员工价值与客户价值既不对立,更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从这个意义上说,平安的客均利润较高,不仅不意味着对客户的剥夺,反而恰恰表明其给客户创造的价值更大。

产权分立

该评论提出平安“一家非国有的金融集团,竟然做到了近千亿元净利润,简直让人羡慕嫉妒恨”,最后诘问“平安是谁家的”。作为一家公众性上市公司,平安当然是平安股东的,就像笔者此刻写文字的电脑是我的一样明确。

逐步从国企走向股权多元化,建立清晰的产权结构,这是平安取得巨大商业成功的重要基础,很大程度上也昭示出保险行业产权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从而为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保险行业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存在着“唯增长”的导向与“保费冲动”的强烈偏好,偏离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保费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保险行业崇拜的偶像,即将不具有绝对价值的保费增长变成具有绝对价值,并且让它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中心。

必须予以正视的是,“保费偏好”是有其产权基础的。保险企业大都是国企,国有股东在保险公司中处于控股地位(实际控制人),不仅国家股东(财政部、汇金、社保基金等)控制重要的保险公司,而且央企和地方政府也控股各类保险公司。

国企负责人决策时会更多地考虑控制权收入,而不是现金收入。原因在于,现金收入属于国家,而控制权收入则主要由拥有决策权的政府官员和经理人享受,这就决定了以国有资本为主导的保险业,天然地具有“保费偏好”的倾向,容易看短期,而不是看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同样,在国有资本主导的产权结构下,行政任免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职业经理人市场。而任免国企的相关部门和官员,其权力和责任不对称,这种机制使得其难以选择真正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企业领导人。一些国企的负责人也很有可能更多地把自己看成是政府官员,而不是企业经营者;其职业追求更多的是仕途的升迁,而不是长期在企业工作;其更可能追求短期利益作为升迁的政治资本,而没有基业长青的动力,从而可能为短期利益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最重要的制度基础就是分立的产权制度。只有具备分立产权的制度基础,险企才能够学会“长大长强”,而不是“做大做强”。

值得警惕的是,当前民营资本在一些舆论中仍然被妖魔化,私有产权保护仍有待加强,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保险市场的产权制度改革。只有建立分立的产权制度,保险市场才真正具备市场化的制度基础,“规模至上”追求短期收益的状况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才拥有起点。

从这个意义上说,评论中对非国有制的歧视导向,以及对“平安是谁家的”的诘问值得关注,其背后的观念似乎有悖于保险市场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事实上,平安清晰的产权安排恰恰是其巨大商业成功最重要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昭示了中国保险业未来产权改革的基本逻辑与路径。

参与财富管理

评论提出,保险公司的不真诚正在伤害“保险姓保”这个保险业发展的根基。但何谓“保险姓保”本身是值得深入讨论的。

近两年来,保险市场长期累积的诸多问题集中爆发。大量中短期存续业务弱化了寿险的保障功能,且高负债成本使部分公司面临利差损和费差损的压力,并倒逼和诱发资产端的激进投资行为;由于监管政策导向的变化,一些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凸现。这些问题都使得“保险姓保”与行业转型的重要性凸显。同时,面对公众巨大的保险保障缺口,增加保险的长期保障与风险管理功能显然非常必要。

但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姓保”不意味着保险不可以介入财富管理。从国际经验看,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是财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私营养老金的发展,人们对风险的关注逐步从过去的死亡风险转向养老与健康风险,寿险业承保生存风险的养老金业务占比不断提高。

从实践看,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不断提升。加快发展养老年金保险不仅具有坚实的经济基础,还可以引导大量的储蓄至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提升居民部门财富管理的效率。

因此,尽管当前“保险姓保”强调回归保障与风险管理职能既必要又迫切,但在发展方向上必须清楚,保险业在有效提高保险资金运作能力的基础上,结合风险保障优势,参与财富管理,特别是为长寿风险提供保障,是“保险姓保”的应有之义。

寿险业健康发展的根基可能不在于保障多一点还是理财多一点,虽然这也是重要的问题,但其不能替代对行业发展根本动力的追问。笔者一直以为,保险业发展的根基在于充分彰显企业家精神。

在实践中,制约企业家精神成长的因素主要是政府不当管制。管制意味着政府拥有大量的权力,干预或垄断重要资源,有许多设租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将其活动集中于向管制者寻租,从事非生产性活动,造成企业家在“错误”的方向上发挥其才能。虽然企业家应该自律,但寻租的责任主要不在企业家,而在于政府的过度管制。

另外,由于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企业家不被允许进入一些被限制的领域,其才能没有任何发挥的机会。

可见,一方面,不当管制造成自由的丧失,即企业家在其所面对的环境中不能进行自由选择,不能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出于自己的价值偏好,追求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权力不受约束,造成法治的缺失,依靠权威和暴力进行压制的人治取代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治理方式。

显然,如果法规缺失、产权界定或保护不力,企业家精神将彻底窒息,经济体系将长期锁定在低水平的陷阱中。

因此,有必要减少政府控制和干预,建设法治,保护产权,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唯有如此,以彰显企业家精神为基本取向的改革才能成为保险市场发展最大的制度红利。

强盗逻辑侵蚀消费者利益

市场逻辑就是有效保护客户利益的逻辑,真正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源于强盗的逻辑,即直接借助于行政权力、或与权力结盟形成行政型垄断,把别人的东西直接拿过来赚取所谓的利润。

强盗逻辑形成的机理在于,市场经济运作中的“最大问题”是政府在放开和引入市场的同时,不但没有依市场要求退出,而是愈加强势地参与其中,成为最主要的无处不在的市场主体。

政府指挥、驾驭、调控市场,直接参与市场的竞争和运作。显然,这并非真正的市场经济,而是混杂了计划经济残留物的怪异体制。

在这种状况下,市场受到了政府权力的压制,政府挤占了大部分市场资源,导致企业家阶层随着权力的意志逐利,而不是随着市场的交换去竞争。

这在保险市场同样表现明显: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沉重,挤压了私营养老金的发展空间,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长期缺失,造成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政府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不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以及医疗服务领域的行政垄断,造成商业健康保险难以发展起来;由于法治不健全和信用环境恶化,责任保险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受到诸多约束;由于政府主导的救灾体制的约束,商业性的巨灾保险难以得到有效的发展等。

由于政府还没有真正大面积释放权力,公权力仍然阻挠着市场主体的形成,限制了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的深化。而且,在大政府与骄横的官僚利益集团面前,商业力量都显得弱小。在这种格局下,官员对管制经济有与生俱来的兴趣,而在政府资源的巨大诱惑下,企业家往往对与官僚阶层勾结有很强的渴望,因此官僚和商人有时联合起来赚取短期利益。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其背后一整套维护个体正当权益的制度和规则,发展市场经济就是要维护这套制度和规则,保障无数的个体实现自己的目标。因此,保险市场发展的重点是如何矫正和维护保险市场运行的制度和规则,即扩大市场的范围,消解与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避免各种显性或隐性的强盗逻辑,形成符合市场逻辑的分工,并真正维护消费者利益。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本文首刊于2018年4月16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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