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兴债“假保函”窝案廓清:20余家牵涉机构遭重罚后,司法追偿走向何方

一个案子牵扯出20余家金融机构纠纷,侨兴债与广发行萝卜章一事,成为银监会重力整顿金融同业业务、影子银行风险的标志性事件。

作者:袁满

2017年1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一系列重磅罚单,再次将侨兴债与广发行萝卜章一事,暴露在舆论之下。事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56名从业人员,罚没金额逾20亿元,这场“窝案”成为银监会重力整顿金融同业业务、影子银行风险的标志性事件。

缘起2016年末,在招财宝平台爆发的“侨兴债”违约事件,在偿付纠纷中牵扯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担保函“萝卜章”一案。招财宝上11亿本息的窟窿被浙商财险先行兑付后,该案又牵扯出了更多金融机构:10多家金融机构拿着兜底保函等协议,先后向广发银行询问并主张债权。由此暴露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员工与侨兴集团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公章、违规担保案件。

根据银监会公布,涉案总金额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广发行惠州分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

银监会方面如是称:这是一起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机构众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为近几年罕见。

案发后,银监会立即启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机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成立风险处置部际协调小组,多次召开部际联席会议,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摸清底数、处置风险、完善规制、堵塞漏洞,督促相关机构妥善解决个人投资者兑付问题。

2017年12月份,银监会就此次案件对广发银行总行及惠州分行处以7.22亿元的罚款,创下近年来金融机构最高罚单;对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两家分行等13家出资机构共计罚没13.41亿元;对7家担任通道的城商行和信托公司共罚款515万元,合计逾20亿元的罚款。

至此,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监管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已基本结束。作为银监会近年来处理的标志性大案,该案对于银监会一些监管政策亦产生了影响。除了出台《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下称55号文),银监会于2018年1月5日还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要求银行对于同业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据《财经》记者了解,多家金融机构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追责。在担保函萝卜章造假一事确定的情况下,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担保函是否有效,是否要对这么大的缺口进行赔付?

从裁判文书网上的多份裁定书来看,浙商财险、上海信托、吉林永吉农商行、吉林环城农商行等机构都向其属地(杭州、上海、吉林等)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或侨兴集团;但最高人民法院以这些案件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系列案件为由,裁定由广发行惠州分行所属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个案子牵扯出20余家金融机构纠纷,在中国金融史和司法历程中,都极为罕见。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昊表示,这一系列案件可能会作出统一的处理,而由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便于判罚尺度的统一。

广发行“萝卜章”案复盘

根据银监会、广发银行、浙商财险、邮储银行等各方公开信息,以及《财经》记者的采访所得,可以大致勾勒出“侨兴债-广发行‘萝卜章’”一案的始末:

2014年,作为广东惠州曾经的手机大王、但已走向没落的广东惠州集团,为了支撑企业运营,通过旗下子公司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侨兴电讯”)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侨兴电信”)等,进行多渠道融资。

其中,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通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下称“粤交所”)分虽备案发行了两款7期的私募债,每款私募债金额5亿元,期限两年,本息合计11.46亿元。由浙商财险担当承保履约保证保险。

但这只是侨兴债团债务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则是来自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计融资金额100亿元,不同机构的投资途径或有不同,还牵扯到多种同业投资方式。

邮储银行于2014年10月分四笔投资由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公司作为融资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2亿元,投资期限均为3年。

吉林几家农商行是通过认购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受益权进行同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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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上述融资中,不能忽视的,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侨兴集团提供的担保函。

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份担保函,才会吸引那么多金融机构投资。接近邮储银行的知情人士透露,以邮储银行的风格,超过20亿元金额的业务都是需要强担保的。

时间到了2016年12月20日前后,侨兴集团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2016年12月15日到期)无法兑付,引起投资人不满和舆论的巨大关注。

随后,招财宝要求履行保证保险的浙商财险进行赔付。而浙商财险在进行责任认定、并要求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履行银行保函责任时,却牵扯出保函真实性的争议。

2016年12月26日,广发银行总行发布声明称,侨兴债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属于不法分子假冒惠州分行名义出具虚假银行保函,涉嫌金融诈骗,称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在各方斡旋下,浙商财险最终承担了赔付责任,在2016年12月及2017年1月合计赔付11.46亿元。

2016年12月知情人士曾表示,侨兴集团原本就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客户,且欠了惠州分行约9亿元巨额贷款,惠州分行很可能会帮助侨兴集团获得融资,来置换贷款。

一年过去,当人们已淡忘侨兴债的事件时,银监会的一连串处罚,则砸出了更大的风险:广发行违规担保的涉案总金额约120亿元,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约100亿元,主要用于掩盖广发行惠州分行的巨额不良资产和经营损失。13家出资机构和7家通道机构都受害。

一位信托从业人员表示,这背后的逻辑可能是侨兴集团借新还旧,或者广发行惠州分行通过金融同业实现不良资产出表。

 “现在银行通过发债来偿还贷款的方式现象很普遍,说白了就是找接盘侠。”一位银行业人士表示,但广发行惠州分行方面事先也许明知道企业贷款收不回来,而让社会其他资金来接盘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有欺诈的性质。

“同业业务本是为了方便金融机构资金融通,但后来却演变为金融机构间互相掩盖风险的方式。”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同业成为金融风险的集聚地,银行的影子到底有多大、里面风险有多大,正是监管所担心的问题。

监管开启重罚模式

2017年12月8日,银监会公告了对广发银行的处罚,对其开出了合计7.22亿元的“天价罚单”,并罗列广发银行存在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金融票证、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流动资金贷款科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75亿元,并处以三倍罚款,及其他违规罚款2000万元。相关管理人员受罚,六名涉案员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并被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12月22日,银监会又发布了对于浙江稠州银行、廊坊银行、上海国际信托、平安信托、陆家嘴信托、国民信托、中国金谷国际信托七家作为通道机构的罚单。共计罚没515万元,其中最重的是上海国际信托,被罚200万元。

2017年12月29日,银监会官网再公布对涉及该案的13家出资机构的行政处罚。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丰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天津滨海农商银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吉林永吉农村商业银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吉林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合计罚没金额合计13.41亿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6.61亿元,并处1倍罚款6.61亿元,其他违规罚款1930万元。

对出资机构的处罚“罚一没一”,这次处罚中又出现五张亿元罚单。分别落在邮储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恒丰银行身上。因其受罚额度与投资和盈利额度有关,可推断兴业银行两家分行共投资20逾亿元,天津滨海农商行投资约1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侨兴债广发行一案中,银监的处罚实行“追责”。据《财经》记者了解,天津滨海农商行中涉案人员耿智祥为该行原副行长,其已于2016年底离职,但2017年12月被处以罚单。廊坊银行方面也告诉《财经》记者,由其担任通道的业务合同,也早于2016年4月就已经全部结束。

此外,保监会也对浙商财险做出了重罚。《财经》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2017年10月底保监会对其作出合计为200万元的处罚决定。2017年下半年又出现人士动荡:浙商财险原总经理金武被降为副总经理;原董事长梅晓军改任党委副书记;原总经理助理兼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施雪忠亦被免去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6年末处于舆论中心的粤交所与招财宝,是否亦受到了相应监管部门的处罚?业内人士猜测侨兴债案或仍有后续。

在中国金融史上,一件案子牵扯出20余家金融机构实属罕见。而监管的重罚亦对多家金融机构造成“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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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受罚最重的一方,违约担保事件让广发行本曲折的上市梦想可能更加无望。

2017年4月26日,广发银行暂时中止IPO上市辅导。彼时,广发银行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因为2016年该行发生了重大股权重组,中止上市辅导是为了保障股权变更过渡期的经营管理稳定。但投资界人士指出,涉及侨兴债事件或许是其中止辅导的真相——根据证监会规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时,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

所有处罚在2017年结束之前作出,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尤其是资产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来说,2017年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行业指标将承担重压。

接近天津滨海农商银行的人士指出,上亿的罚单对于邮储银行和兴业银行而言,或许能够消化,但对一家农商行来说,则是重创。滨海农商行2016年年报显示,该行资产总规模1435亿元,2016年的利润总额只有11.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以及通道机构的受罚,仍然算轻的。浙商财险被罚200万元;上海信托被罚200万元,是所有通道中被罚最重的。

一位保险业人士表示,根据目前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单项最高处罚仅能到100万元的上限。2017年初保监会相关部门人士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目前对保险公司的处罚力度和额度太小,保险公司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产生充分的震慑力。据了解,《保险法》修订版送审稿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拟提高罚款的上限,将实施从严处罚。

一位信托业研究人士指出,现行信托行业的法规下,单笔处罚50万元已是顶格,上海信托被罚200万元,是对四笔通道业务都顶格处罚了。该研究人士亦呼吁提高对通道业务的处罚力度,以便在规范大资管、防范金融风险过程中,有效实现“去通道”。

一家担任通道角色、但被一些媒体误以为出资方的机构表示,通道业务本身并没有风险,只是同业链条中的一环。本次监管要求对于交易链条上的所有机构进行处罚,这是对不审慎银信合作的一次警钟。

监管聚焦同业去通道

以通道作为隐匿风险和规避监管的手段,用同业保函等协议为风险兜底,近年来成为同业业务的常态。这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规范同业合作、去通道,近年来被反复提及,而多名业内人士亦指出,这亦会是未来几年金融监管的主旋律之一。

2014年,由银监会联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发出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年初,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三三四检查”,将同业业务的隐性担保以及通过通道和同业理财等拉长投资链条的业务,作为摸查与整改的重点。

去通道亦是大资管业务整肃的主题之一。2017年1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明确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亦是监管部门在“正式”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及不得从事通道业务。

就在2017年12月22日,中国银监会公布对一系列担当通道机构的罚单的同时,还下发了55号文,要求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力度。

5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还要求信托: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不得将信托资金违规投向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股市、产能过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

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55号文的制定,与侨兴债广发银行违规担保一案有一定联系,该案作为银监会今年来处理的代表性的大案要案,对许多政策法规都有一定的影响,后续还将陆续释放。

2017年12月25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座谈会上指出,针对压缩通道,银监会党委务虚会进行了专题会议,明年整顿信托业将是银监会的工作重点。

前述人士还指出,2017年其他资管机构发展增速下降,但信托增速过快。11月份,银行业总资产增长9.85%,而信托业增长34.33%。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全行业信托资产余额24.41万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5.47%,同比大增34.33%;包含通道业务在内的事务管理类资产余额为13.58万亿元,占比达到55.66%。

但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规模尤其是通道业务规模的缩减。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2017年三季度券商资管总规模较二季度末减少7228亿元;其中,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定向资管产品继续大幅缩减,较二季度末缩减7163亿元,而以通道业务为主的基金子公司,三季度总资产规模下降至7.96万亿元,较二季度减少6363亿元。

一位接近监管的研究人士指出,这些数据或是刺激银监会收紧银信合作、尤其是通道业务的重要原因。

2017年5月证监会重申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随后在2017年5月19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

证监会强势叫停通道业务后,很多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都开始退而求将通道业务转移到信托。

在银监会明确表态将重锤压缩通道之下,中信信托被曝于2017年12月26日向银监会信托部及北京银监局递交了《自律承诺函》,承诺在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前提下,2018年公司银信通道业务规模只减不增。

银监会发布对广发银行的巨额罚单后,多位银行业人士和市场人士发出叫好之声。一位金融研究所研究员表示,此次监管力度很大,有杀一儆百之效。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2017年12月以来公布的近百份罚单中,除却与侨兴债-广发行一案有牵连的机构,还有诸多其他机构与个人。但违规担保、违规同业业务等在案由中多次出现。

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从目前银监会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来看,2018年应该会把防控风险放在更重要的位置,银行业面临的监管环境将日趋严厉。“合规经营是基础,合规创造价值,银行必须加强风险防控,在严监管的背景下,对于合规经营的银行应该是发展的机遇。”

司法追偿将走向何方?

银监会对广发银行开出巨额罚单后,关于侨兴债假保函事件的孰是孰非,以及广发银行在该事件中扮演的角色,已基本水落石出。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既然广发银行难辞其咎,那么广发银行是否要承担“假担保函”的赔付责任?浙商财险、上海信托(及背后的邮储银行)等机构,能否追回相关的本息?

据《财经》记者了解,多家金融机构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追责。2018年1月1日邮储银行的公告中亦指出,其所认购的信托计划已于2017年10月到期,侨兴集团违约并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上海信托已向侨兴集团及广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追诉信托贷款的全部本金及逾期利息。

从裁判文书网上的多份裁定书来看,浙商财险、上海信托、吉林永吉农商行、吉林环城农商行等机构都向其属地(杭州、上海、吉林等)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或侨兴集团;但广发行惠州分行以管辖权为由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系列案件,因此裁定撤销原裁定,并由广发行惠州分行所属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白昊表示,这一系列案件可能会做出统一的处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便于判罚尺度的统一。

侨兴债事件爆发时,广发银行坚称保函为假,不会履行保函之责。彼时,曾有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行为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即其行为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相对人主观善意,以及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本身不具有使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白昊则认为担保无效,因为如果广发银行总行为此担保出具过授权,有可能因为表见代理行为而有效,若与之相反则无效。

《担保法》第十条明确规定: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从广发行总行的声明来看,广发行总行对保函是不知情的,因此也不可能出具授权。

金融同业纠纷进入司法追责的案例亦不在少数,但既涉及通道、抽屉协议,又有“萝卜章”保函事件的却不多。

裁判文书网上2015年的一份裁定文书显示,湖北银行、四川信托、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根河支行(以下称农发行根河支行)、满洲里绿色家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满洲里实业)的金融合同纠纷,亦涉及信托通道、违规担保和萝卜章,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13年初,湖北银行出资购买四川信托一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满洲里市绿色家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背后则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根河支行提供担保函。而2015年1月25日信托产品到期,融资方满洲里实业未如期偿还本息,且该公司在2013年底被吊销营业执照。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认为,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担保函》系员工王某擅自使用根河支行公章。根河支行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授权书上加盖的印章,从未刻制过也从未使用过。换言之,农发行对于这个违约担保、并盖了“萝卜章”的担保函不认责任。

2015年武汉中院对该案裁定(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93号)时,认定农发行根河支行的保函无效,但判定湖北银行和农发行根河支行各承担一半责任。依据是“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武汉中院认为,“湖北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无疑就银行分支机构为他人担保应当经过法人授权这一法定要求十分清楚,在获取农发行根河支行保函过程中对授权真实性、保函合法性的审查应承担高度、符合其专业地位的注意义务。”因此,湖北银行也有过错。

一位出资银行总行的人士指出,银行最大的风险在于“信用”,如果广发银行撇干净所有责任,那么所有的同业都不会再与他们有业务往来了,他们的存款也将面临大量流失。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邮储银行和广发的同业业务都被暂停了。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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