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

现金贷平台“违规”的点很多,但真正让借款人感觉忿忿不平的,大概还是高利率与砍头息。因为诸如放贷资质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杠杆率问题、助贷模式问题等,借款人并不知晓实情,也未必会感同身受,而借款利率的高企、借1000得900的砍头息模式等则历历在目。

作者:薛洪言

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犹如那只蝴蝶的翅膀,轻轻一扇之下,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预期。今天我们不妨就聚焦这样一个问题,“平台涉嫌高利率和砍头息,借款人可以不还钱吗?”,是的,这个问题便是《通知》的衍生性问题,也是当前环境下很多平台最为头疼的一个问题,某种程度上,甚至关系到短期内行业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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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在吓人,不妨接着往下看。

来自新规与借款人的双重暴击

《通知》新鲜出炉之后,现金贷行业炸开了锅。在放贷资质、助贷模式、利率定价、杠杆率、收费模式(砍头息)、催收、借贷群体(无收入来源群体)等多个方面,主流的现金贷业务模式都面临违规和被取缔的风险。平台只要触犯一条,便要涉及到合规整改,所以,新规之下,不受影响的平台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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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受影响的,还有借款人的心态。

这两天,网上开始出现诸如“在现金贷平台借的钱,还需要还吗”等类似的问题,与此前略带戏谑的提问不同,这次的提问看上去都很严肃、真实,代表了很多借款人真实的疑问与想法。

在很多人看来,既然一直“亲密”合作的平台都是在“违规”操作,合同自然是无效的,为何还要还钱呢?而且,很多人已经把这种理念付诸实践,开始被动消极地还钱,有些人甚至心存侥幸地希望,让监管整顿来得更猛烈些吧,最好让我借款的平台都关门大吉,那样,真的就不用还钱了。

借款人的这种心态变化,当然不是监管的本意,因为《通知》明文规定

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用大白话讲就是,借的钱,还是要还的,不还就是失信行为。只是,很多借款人选择了无视而已。

不过,对平台而言,借款人的这种心态无疑是新规后面临的第二轮暴击,甚至比“严监管”本身更可怕。任由这种心态蔓延,不必等监管合规检查与整改,借款人集体不还钱本身就能把平台生生“逼死”,平台“死”后,借款人正好也可以“心安理得”地不还钱了。“不是不还哦,是平台倒闭了,不知道该还给谁而已”,届时,恐怕行业内无人可以幸免。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就来探讨下,《通知》出台后,该如何看待平台存量“违规”业务的“罪与罚”?以期能更好地引导借款人摆正心态,莫存侥幸心理,也莫要为自己的不还钱本身再找借口,以免一失足就变成了“失信者”,得不偿失。

是什么让借款人心中忿忿不平?

如上所述,现金贷平台“违规”的点很多,但真正让借款人感觉忿忿不平的,大概还是高利率与砍头息。因为诸如放贷资质问题、资金来源问题、杠杆率问题、助贷模式问题等,借款人并不知晓实情,也未必会感同身受,而借款利率的高企、借1000得900的砍头息模式等则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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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认为这都是合理的,只是在默默承受,现在发现竟然这就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内心怎能平静?

那么,高利率与砍头息,究竟是怎样违规的呢?不妨往下看。

在“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章节中,《通知》明确要求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这便是砍头息,即通过事先扣除利息或各种费用,使得借款人获得的本金低于合同金额。

砍头息的危害是什么?其实就是会变相提高借款人实际年化利率。平台为何不能正大光明地收取高利率,而要采取砍头息的收费模式呢?也是避免被戴上“高利贷”的帽子,才会耍这样的小把戏。

所以,从现金贷或P2P平台过往的收费模式来看,或多或少都存在砍头息现象,差别只是多少问题。其实,这也是放贷类金融机构的普遍伎俩,比如银行业,通过要求贷款企业“贷款回存”的方式来变相突破监管机构的利率定价限制,这一现象,一度非常普遍,到现在也未根本上杜绝。

问题是,这种收费模式是何时被界定为违规行为的呢?

还是回到互金平台的砍头息或高利率问题。其实,2016年开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整顿,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表现为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强制推行备付金集中存管,在P2P平台强制推行银行资金存管并设置了信息披露要求及严格的业务红线等。真正开始关注利率问题是在2017年4月,网贷整治办发布了“《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及其《补充说明》”等两份文件,开始聚焦现金贷尤其是校园贷的高利率问题,也开始涉及到“砍头息”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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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在归纳需重点关注的现金贷平台特征时明确提到:

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部分平台在给借款人放贷时,存在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金额,造成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不符,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

可视作是此次互联网金融集中整改过程中官方文件对于“砍头息”现象的首次界定,其罪过在于变相提高借款人借款利率,根子还在“利率畸高”上面。

不过,4月份出台的两份文件只是要求各地要对具有“利率畸高”、“暴力催收”等特征的平台进行关注与整顿,但并未明确就“利率畸高”进行划线。

所以,4月份之后,网贷平台和现金贷平台的年化综合成本普遍仍在36%以上,砍头息的收费模式也普遍存在。事实上,在几个月之后的赴美上市潮中,年化利率高于36%的定价水平和涉嫌砍头息的收费模式赫然就出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某种程度上也表明,那个时候,平台真的并未把这两点当回事,否则,但凡心中有鬼,也不敢正大光明地写出来。

12月1号之后,《通知》对这两点进行了明确,现金贷行业才开始迎来大变局。问题是,法不溯及既往,纠结于平台在《通知》之前的放贷行为,认为其违反了《通知》规定而不想还款,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法不溯及既往,借的钱真的可以不还?

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中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当前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当前是违法的行为。在百度百科词条中,对

“法不溯及既往”有如下的诠释“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12月1日的《通知》并非法律,但精神是一致的。事实上,新老划断、既往不咎,也是监管机构对行业内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时秉持的一贯原则。无他,监管的目的是要让行业健康稳健的发展,尤其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追究既往行为,不合法理,也无必要,毕竟,存量业务的问题,随着业务到期,也就自然化解了。

所以,拿着现在的《通知》诉说之前的问题,然后借此不想还钱,恐怕在哪里都得不到支持。

其实,在《通知》引发的现金贷监管风暴之外,P2P行业还在悄然发生着一些重要的变化,那便是一些大平台开始自觉取消风险准备金,落实资管新规中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要求。其实,单从监管文件和精神上看,刚性兑付一直都是涉嫌违规的,比如2016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便明确要求平台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只是,很多平台事实上并未遵照执行罢了。

很多现金贷平台的借款人,同时也是P2P平台的投资人。在这里问一句,如果借款人都坚持“溯及既往”原则,纷纷不还钱,届时,平台也自觉“依规行事”,宣布之前的风险保证金计划无效,借款人不还钱,平台不再进行风险缓冲,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损失。那个时候,借款人不还钱,平台是可以抽身事外的,真正的受害者还是普罗大众。

所以,借钱不还这件事情,既没有法理上的支撑点,似乎也没有道德上的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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